物业服务不到位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如果想维权,只能将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那么业主委员也是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但如果遇到以下情形,我们是可以拒交物业物业费的。
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可以说它也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这些情况的时候,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物业公司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向业主进行收取相关的服务收费项目,对于一些超过指导业主可以拒交的。
3、如果有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个时候业主也是可以不交或者是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4、如果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他们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那么业主对于一些擅自提高的部分也是可不进行交纳。
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是先服务后再进行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还没有提出相应的服务同时,这个时候业主也是可以不交相应的服务费用。
以上便是关于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相关内容,总之一句话,对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还是要理性维权。了解更多房产知识,欢迎持续关注西安房产网。